8月24日,受害女童王玲(化名)和邻居家的小朋友在自家门口的公路边玩。晚9点多,朋友开车将郭玉驰送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通道岔口处,郭下车后,一度试图把王玲抱走,但因为其哭闹将其送回,又在原处蹲下。王玲再度出门玩时,还未离去的郭玉驰再次将其抱至扶贫办家属区自家卧室内。
刘作群立即赶往扶贫办家属区,不停地大声呼喊女儿的名字。终于,王玲的哭喊声音从一栋家属楼中传来。母女俩从扶贫办家属区出来的时候,王玲一直在哭,裤子提在手中。在警察的陪同下,刘琴来到郭玉驰家中。敲开门后,民警对郭玉驰进行了简单的询问。
8月25日凌晨2点20分左右,民警陪同刘作群及其女儿王玲到大关县人民医院做检查,结果显示:外阴无裂伤,小阴唇处有充血、发红,无明显裂伤,肛门无裂伤,处女膜无明显裂伤及裂痕。郭玉驰当天被刑事拘留。29日,刘作群带女儿指认犯人,小女孩一眼便认出了郭玉驰。
9月24日,大关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,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,9月30日 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,10月8日 大关县检察院拒绝受害人监护人抗诉请求。
10月10日,受害方向昭通市检察院提交了《刑事附带民事申诉书》,受害方认为,大关县法院一审判决郭玉驰五年有期徒刑存在错误,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合法理、不合情理,应依法纠正。大关县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,应依法纠正,申请昭通市检察院对大关县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抗诉。10日下午,昭通市检察院称已收悉申诉材料,将审理后予以答复。
9月24日以后,王玲基本不再与其他小伙伴玩耍,偶尔走出店门,就会遭遇众多孩子的围观。其父亲王庭彪说,有一次小浴走在店门外,突然被一群初中生围住,逼问在9月24日晚上的遭遇。王庭彪驱走学生,就看见女儿在原地不知所措,泪水直流,嘴里还念着,“那个疯子把我压在床上......”